法院强制执行依据及管辖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执行依据(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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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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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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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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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裁定书﹑执行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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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执行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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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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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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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公证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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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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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则上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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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即使案件经过了二审﹑再审仍然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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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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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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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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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两个以上法院都有执行管辖权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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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执行管辖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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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情况需要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日志由 寇海平 于 2008-08-02 04:21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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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院,执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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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MF [2008-11-14 07:15 PM]
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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