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法律性质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在原则上是一种要约邀请,因为要约邀请在性质上是希望他人与自订立合同,所以我们不能将未订入合同内容的广告宣传内容作为合同内容看待,也就是说广告宣传不具有合同约束力。在这里,我们所说的是宣传广告的一般性质,当宣传广告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其内容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时,宣传广告就不是一种要约邀请,而是要约了,该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对双方就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商品房销售广告在原则上是一种要约邀请,但当它内容具体确定时,应将这种销售广告认定为开发商所作的售房要约,该要约一经房屋买受人承诺同意,对双方就有法律约束力,对约定内容就应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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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说明和允诺,符合以下条件的,即可视为要约:1、该内容是对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如承诺居住区有绿地、电梯、车库,具备齐全的健身、购物、收视等设施等;2、对房屋的说明和允诺应具体确定;3、该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符合上述条件的商品房销售宣传内容,即使该内容未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及相关设施不符合广告和宣传中的具体确定的说明和允诺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日志由 寇海平 于 2007-06-28 05:23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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