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之理解(三)
作者:寇海平 日期:2024-03-17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之理解(三)
二十六、债权转让
(一)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1、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前已经向让与人履行,受让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十六、债权转让
(一)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1、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前已经向让与人履行,受让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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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之理解(二)
作者:寇海平 日期:2024-03-14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之理解(二)
十四、合同是否生效的认定
(一)合同签约人未超越权限,但合同加盖的印章是伪造的,合同生效。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法人、非法人组织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为由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四、合同是否生效的认定
(一)合同签约人未超越权限,但合同加盖的印章是伪造的,合同生效。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法人、非法人组织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为由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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