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圆明园流失文物追索的理性分析

对圆明园流失文物追索的理性分析

 

 

法国法院驳回要求停止拍卖的诉请后,佳士得拍卖行按照原定计划,在巴黎大皇宫举办的专场拍卖会上,成功地将圆明园流失文物鼠首和兔首铜像分别以1400万欧元拍出。

 

中国律师代表团表示,将在中国和法国两地法院同时起诉,为追索圆明园流失文物鼠首和兔首铜像继续努力。

 

然笔者认为,理性分析一下,此次对圆明园流失文物鼠首和兔首铜像的追索胜算并不大。

 

一、国际条约不溯及既往

 

以笔者拙见,追索圆明园流失文物可以依据的国际条约是《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和《关于被盗和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我国也已加入了这两个国际公约。

 

然而,条约是“不溯及既往”的,即这些条约除非另经确定,一般来讲,条约的规定对当事人生效之日前发生的行为或事实是不具有约束力的。也就是我们讲的,法律对法律生效前的行为或事实没有约束力,法律不溯及既往。国际条约也同样体现“条约不溯及既往”原则。

 

《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是1954年通过的,而圆明园文物早在1860年就被掠走流失。圆明园流失文物发生在该公约生效通过的1954年之前,因此,是无法依据该公约提出返还请求的。那种认为依据该公约可以要求返还我国历史上因战争掠夺而流失文物的认识是不妥当的。

 

我国是1997年加入《关于被盗和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对我们来讲,只有发生在1997年以后的流失文物才可依据该公约提出返还请求。因此,也不能依据该公约提起要求返还圆明园流失文物之诉讼。

 

二、国际条约未必适用

 

由于1954年的《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是唯一一个包含有关战争时期文物返还条款的公约,因而也成为了追讨圆明园流失文物的主要法律依据,然而,该公约并不能解决所有战争冲突下流失文物的返还。该公约中关于文物返还的规定,主要是指文物监管国或保管国在武装冲突终止时应向被占领国返还其监管或保管的文物。公约要求的是,在战争期间,当事国须为被占领土上的文物进行一种保护,这种保护措施就是让这些文物先离开,再回家。由当事国暂时监管或保管,待战争结束,再返还给被占领国。这是一种合法的、有序的抢救保护措施。然而,该公约生效前的圆明园流失文物,多是因被抢夺、被盗和遗失而流失到国外的,这是一种非法的、无序的掠夺性转移,与公约所规定的合法的、有序的抢救性转移是不同的,公约的规定很难适用于此。

 

另外,依据该公约的规定,返还关系发生在国家之间,返还行为是国家行为,即只有文物原属国向文物保管国提出返还请求。因此,民间组织或是个人是无法依据该公约提起诉讼要求返还的。

 

三、国际条约不适用未加入条约的国家

 

国际条约是加入国自愿缔结签署的,一般也仅在条约缔约国之间发生效力。对未加入条约的国家,条约对其是不具有约束力的。而收藏流失文物的一些主要国家包括法国以公约与其本国法律冲突为由拒绝加入,因此,无法依据公约向未加入公约的国家提出返还流失文物的要求。

 

四、存在善意取得和时效抗辩

 

在物权的流转方面,私法规则通常会赋予物的占有者善意取得和时效抗辩之权利。在这两种制度下,物的原所有人的返还请求很难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在圆明园流失文物的追讨上,针对我们所提出的返还请求,占有方的善意取得和时效抗辩必然存在,也必然会被运用。

 

根据“物之所在地法”的国际私法冲突原则,文物归属的争议通常是依据文物流失地所在国的法律来解决。在国内法范畴内,对于通过买卖、赠与、交换等方式为私人所有的财产包括文物,国内法规则通常会赋予文物占有者善意取得和时效抗辩之权利。因此,对于通过公开市场而获得的文物以及时间超过一定年限的文物,原所有人的返还请求通常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圆明园流失文物是1860年被掠夺走的,流失时间超过100年,并且大多数流失文物已经过多次买卖、赠与等方式为各国的机构或是个人占有,这些文物的现在拥有者并不一定是偷窃或是非法出口者,其合法来源、善意取得和占有时效的法律抗辩完全可以阻却我们的返还请求。

 

五、法律外的追索途径

 

(一)、商业途径

 

可以通过出资购买、民间回购和接受捐赠等商业渠道对流失文物进行回收。但显而易见,这种方式的局限所在:一、出资购买在某种程度上是对掠夺行为的无奈和纵容,价格会日趋攀升;二、能够进入公开拍卖市场的文物,大多都是私人藏品,数量有限,收藏在各国博物馆等机构的大量的国宝文物是不可能被拿出来拍卖的。

 

(二)、外交途径

 

可以通过国家间的协商或者通过施加政治压力等外交途径来解决。

 

许多文物追索都是通过这种方式实现的。例如,二战后,许多文物最终都物归原主了,直到现在也有许多国家愿意主动返还,2003年,俄罗斯宣布,准备将前苏联红军在二战期间作为战利品收缴的纳粹德国在欧洲各地搜集的大量艺术珍品归还给所有人及其后裔。

 

外交途径的实现,其根本因素笔者认为有二,一是文物占有国的意愿;二是文物原有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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