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一审涉外案件立案标准
作者:寇海平 日期:2012-01-29
上海法院一审涉外案件立案标准
1、上海市一中院、二中法院管辖:
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8亿元以下(含本数)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和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其他十六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根据规定应由或宜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1)申请撤销、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案件;
(2)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外国(港澳台)仲裁裁决的案件;
(3)审查有关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4)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外国(港澳台)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案件;
(5)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解散的案件;
(6)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案件;
(7)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履行职能相关的案件;
(8)期货纠纷案件;
(9)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
(10)新类型证券纠纷案件(包括融资融券、股指期货以及内幕交易等);
(11)信用证纠纷案件;
(12)其它影响重大、宜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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