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一审涉外案件立案标准

上海法院一审涉外案件立案标准

 

1、上海市一中院、二中法院管辖:

 

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8亿元以下(含本数)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和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其他十六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根据规定应由或宜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1)申请撤销、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案件;

 

(2)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外国(港澳台)仲裁裁决的案件;

 

(3)审查有关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4)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外国(港澳台)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案件;

 

(5)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解散的案件;

 

(6)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案件;

 

(7)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履行职能相关的案件;

 

(8)期货纠纷案件;

 

(9)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

 

(10)新类型证券纠纷案件(包括融资融券、股指期货以及内幕交易等)

 

(11)信用证纠纷案件;

 

(12)其它影响重大、宜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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