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小结(三)
作者:寇海平 日期:2012-04-23
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小结(三)
64、一审审限(自诉案件)(第202条)
①被告人被羁押的,审限适用公诉案件一审审限。
②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65、简易程序
①适用简易程序,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第208条)
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ⅱ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ⅲ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②独任与合议(第210条)
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
③检察官出庭与被告人确认(第210条、第211条)
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④简易程序(第213条)
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普通程序中有关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⑤简易程序审限(第214条)
ⅰ受理后20日内审结。
ⅱ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对一个半月。
66、二审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的案件(第223条)
①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的上诉案件;
②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③死刑上诉案件;
④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67、二审检察院案卷查阅期限(第224条)
①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应当及时通知检察院查阅案卷。
②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期限为一个月内。
③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期限不计入审限。
68、发回重审只能一次(第225条)
①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当作出判决或裁定,不得再发回重审。
69、发回重审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第226条)
①除外情形:ⅰ有新的犯罪事实;ⅱ检察院补充起诉的。
70、二审审限(第232条)
①二审案件,应当在2个月内审结。(原规定为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
②有下列情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原规定为: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
ⅰ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ⅱ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ⅲ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ⅳ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ⅴ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ⅵ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③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审限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71、判决须对财物作出处理(第234条)
①法院作出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72、死刑复核
①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裁定。
ⅰ应当讯问被告人。
ⅱ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ⅲ应当将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73、再审
①再审事由新增一项:“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②指令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法院审理(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除外)。
74、交付执行(第253条)
①法院应当在10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②交付执行时,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原规定为,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75、新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第267条)
②对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的调查。(第268条)
③对未成年人讯问和审判时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代为行使诉讼权利,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阅读,补充最后陈述)。
④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第271条、第272条、第273条)
ⅰ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
ⅱ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ⅲ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
ⅳ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6个月以上1年以下)。
⑤不公开审理制度(第274条)
ⅰ审判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第275条)
ⅰ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
ⅱ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76、刑事和解制度
①下列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刑事和解:(第277条)
ⅰ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ⅱ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渎职犯罪除外)。
②不适用和解的情形(第277条)
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③刑事和解审查(第278条)
ⅰ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检、院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④刑事和解后果(第279条)
ⅰ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检、法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ⅱ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77、违法所得没收制度
①没收违法所得适用案件:(第280条)
ⅰ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被告人逃匿,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依法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
ⅱ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被告人逃匿,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依法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
ⅲ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被告人逃匿,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依法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
②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第280条)
ⅰ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检察机关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法院裁定。
ⅱ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ⅲ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ⅳ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为6个月。公告期满进行审理。
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
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法院裁定可以提出上诉。
ⅶ检察院可以对法院裁定提出抗诉。
ⅷ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应当终止审理。
③没收有错,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78、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
①适用条件:(第284条)
ⅰ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
ⅱ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
ⅲ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
②程序要求
ⅰ公安机关强制医疗意见书,检察院申请,法院决定。
ⅱ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ⅲ法院审理,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ⅳ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援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ⅴ法院应在受理后1个月内作出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近亲属、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ⅵ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
ⅶ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原决定法院批准。
ⅷ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