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小结(二)
作者:寇海平 日期:2012-04-23
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小结(二)
33、新增监视居住期间的管理规定(第75条)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②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34、监视居住具体措施(第76条)
①电子监控;
②不定期检查;
③通信监控。
35、关于拘留(第83条)
①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②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③通知除外规定:
ⅰ无法通知;
ⅱ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
ⅲ涉嫌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
④拘留后24小时内应当进行讯问。
36、检察院批捕(第86条)
①检察院在批捕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ⅰ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ⅱ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ⅲ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ⅳ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听取意见。
37、明确逮捕后检察机关仍应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第93条)
38、明确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解除强制措施。(第95条、第97条)
39、附带民事诉讼
①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第99条)
②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99条)
③可采取民事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财产。(第100条)
④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第101条)
40、期间(第103条)
①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②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
41、对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行为的申诉控告权(第115条)
①向原机关申诉。
②不服原机关处理的,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③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42、侦查讯问(第116条)
①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②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以后,对其进行讯问的,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43、传唤、拘传(第117条)
①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的,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
②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③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④传唤、拘传期间应保证被传唤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44、讯问录音(第121条)
①侦查人员的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过程可以录音或者录像。
②对讯问过程应当录音或者录像的情形:
ⅰ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
ⅱ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ⅲ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③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45、技术侦查措施
①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情形(公安侦查):
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ⅱ恐怖活动犯罪;
ⅲ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ⅳ重大毒品犯罪;
ⅴ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
ⅵ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情形(检察院侦查):
ⅰ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
ⅱ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
ⅲ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③期限(第149条)
ⅰ有效期为3个月,经批准,可以延长,每次不超过3个月。
④隐匿身份侦查(第151条)
ⅰ不得诱使他人犯罪。
ⅱ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ⅲ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
⑤明确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第152条)
46、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意见权(第159条)
①案件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②将辩护律师意见记录在案。
③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47、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告知权(第160条)
①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48、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①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第164条)
②批准逮捕: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1—3日。(第165条)(原规定: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1—4日)
49、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意见权(第170条)
①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②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③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50、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第171条)
①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认为可能存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51、恢复案卷移送制度(第172条)
①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的,应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法院。
52、开庭通知(第182条)
①至迟于开庭前10日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②确定开庭日期后,至迟于开庭前3日向辩护人等送达通知书。
③在开庭前,可以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事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53、不公开审理案件(第183条)
①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③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54、检察官出庭(第184条)
①公诉案件,检察官应当出庭支持公诉。
55、证人应当出庭的情形(第187条)
①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②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③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作证。
56、经通知证人不出庭的措施(第188条)
①经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②证人无不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10日以下拘留。
57、鉴定人应当出庭的情形(第187条)
①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②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
58、鉴定人不出庭的后果(第187条)
①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作为定案根据。
59、专家证人出庭制度(第192条)
①控辩双方均有权向法庭申请专家证人出庭。
②专家证人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60、定罪及量刑的调查、辩论(第193条)
①法庭审理中对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辩论。(定罪辩护)
②法庭审理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辩论。(量刑辩护)
61、明确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第196条)
62、中止审理(第200条)
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②被告人脱逃的;
③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④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63、一审审限(公诉案件)(第202条)
①一审公诉案件,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3个月。(原规定为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
②有下列情形,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原规定为: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
ⅰ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ⅱ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ⅲ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ⅳ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ⅴ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ⅵ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③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审限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