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劳动合同法

解读劳动合同法

         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

 

    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年内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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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用期:

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

4、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

5、劳动合同期限3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6、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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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

一、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种类有两种,即预告解除(提前30天通知)和即时解除(无需通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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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解除的情形为:劳动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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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解除的情形有三: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以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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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种类有三大类,即预告解除、即时解除和无须通知立即解除。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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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解除的情形:1、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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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解除的情形: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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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劳动合同法》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从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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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须通知立即解除情形:用人单以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单位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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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种类有两种,即预告解除(提前30天通知)和即时解除(无需通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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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解除的情形为: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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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解除的情形为: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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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种类有两种,即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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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解除的情形为:同〈劳动法〉规定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一项代通知金制度,即单位可以通过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方式,不必履行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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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解除的情形为: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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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经济性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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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的情形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劳动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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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比较,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性裁员有以下特点:

1、对经济性裁员有了明确的界定,即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属于经济性裁员;

2、扩大了经济性裁员的条件范围;

3、经济性裁员的程序与劳动法的规定一致,为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向劳动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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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规定的不得解除情形: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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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不得解除情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日志由 寇海平 于 2007-08-28 09:55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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