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标准调整内容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部分工伤待遇标准做了调整,调整后的标准自20077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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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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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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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一级伤残:2220/月(增加2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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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二级伤残:2100/月(增加20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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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三级伤残:1980/月(增加19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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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四级伤残:1850/月(增加17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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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伤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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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24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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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99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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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生活部分不能自理:74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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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工死亡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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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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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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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由综合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待遇合计标准调整为1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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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外来从业人员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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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致残七级: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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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致残八级: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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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致残九级: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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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致残十级:2万元。




[本日志由 寇海平 于 2007-09-20 10:02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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