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标准调整内容
作者:寇海平 日期:2007-09-20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部分工伤待遇标准做了调整,调整后的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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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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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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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一级伤残:2220元/月(增加208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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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二级伤残:2100元/月(增加2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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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三级伤残:1980元/月(增加192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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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四级伤残:1850元/月(增加174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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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伤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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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24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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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99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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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生活部分不能自理:74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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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工死亡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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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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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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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由综合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待遇合计标准调整为1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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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外来从业人员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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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致残七级: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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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致残八级: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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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致残九级: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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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致残十级:2万元。
[本日志由 寇海平 于 2007-09-20 10:02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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