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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的思考之重庆审判(三)

李庄案的思考之重庆审判(三)

 

7、取证是否合法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龚云飞、马晓军等证人是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作出的证言。且均未出庭质证,其证言没有证明力的辩解、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证人龚云飞、马晓军等人的证言虽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所作,但其证言是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互相印证,具有证明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六机关规定》)第17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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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的思考之重庆审判(二)

李庄案的思考之重庆审判(二)

 

4、李庄是否构成“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刑讯逼供供述”

 

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口供,非常有可能与事实不符,故法律禁止刑讯逼供,侦查机关在取得被告人供述的过程中如若存在刑讯逼供情形,则该供述无法律效力,不能用作定罪量刑的证据。

 

如果龚刚模存在被刑讯逼供的情况,则龚刚模案很有可能因为程序违法,证据不能被法院采信而发回补充侦查,龚刚模很有可能摘掉“黑帽”。这在赵长青代理的“黎强系列案”中已有发生,检方指控涉黑的21人,最终只有13人被法院判决涉黑,其他人因证据不足被摘掉“黑帽”。

 

其实,龚刚模有无被刑讯逼供在现今的科学技术条件下,我认为还是比较容易查清的,委托权威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一下鉴定,我相信一切都会明了。遗憾的是,司法鉴定是作了,但是重庆方面作的,由于属于自己证明自己,结论不可避免让人心存疑虑。事关一个职业律师的人身自由甚至关系到整个律师行业的价值取向,在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上又存在诸多争议的这样一个刑案,为什么我们的重庆审判机关就不能做的到位一些,在操作上其实并不难,拿给北京或者上海或者其他任何一个城市去作这个鉴定就行了。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的结论,别人无话可讲,就会少了许多非议。薄书记说在打黑除恶过程中,有人会品头论足,七嘴八舌,会酸溜溜地说三道四,东拉西扯。但这种局面是谁造成的呢,有理行遍天下,身正不怕影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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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的思考之重庆审判(一)

李庄案的思考之重庆审判(一)

 

李庄一审被判有罪,罪名为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获刑两年六个月。宣判后李庄坚决不服,表示会提起上诉,如果二审不成功,会继续申诉,一直走下去,直至讨回公道。

 

该案在法律适用上有许多地方值的我们分析研究:

 

1、异地审理

 

据报道,为保证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李庄辩护人曾申请该案移送异地法院审理。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以依法享有管辖权为由,驳回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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