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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海平 [2008-12-25 06:32 PM]
非常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也衷心祝愿您圣诞快乐!开心每一天!
我留过言 [2008-12-25 02:14 PM]
圣诞快乐!
看着你的博客文章越来越多,写得越来越好,真是佩服你是个有毅力的人!加油!
CSMM [2008-11-14 07:16 PM]
指定分包在我国的运用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已与FIDIC合同条件下的指定分包存在差异
WMF [2008-11-14 07:15 PM]
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FFTY [2008-11-14 07:13 PM]
约定优先、法定补充
小王 [2008-11-14 07:07 PM]
道法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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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 [2008-11-14 07:04 PM]
明白了
寇海平 [2008-10-31 09:24 AM]
您好:
    在此文中,我是将严格意义上的FIDIC合同中的指定分包与实践中所称的指定分包做了一个简单的分析和对比,以说明存在的差异。
    
    请你留意原文中的以下表述,我想你就会明白我的观点了:
    
    “区别在于,根据FIDIC合同规定,指定分包商虽为指定,但其属性仍然是分包商,因此一般情况下总包商需就总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包括指定分包工程)向业主承担全部责任,除非业主同意免除总包商就指定分包工程承担责任”
   
    “而在实践中,很多的分包合同虽名为指定分包,但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指定分包,实际上是独立承包,分包商实际上是独立承包商。”
    
    “也就是说,我国司法解释中的指定分包与FIDIC合同规定的指定分包是不同的,司法解释的指定分包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的只是过错责任,且与过错程度相应的责任;而严格意义上的指定分包,其属性为分包,在分包情形下,根据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承包人与分包人对分包工程质量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而非过错责任)。”
gyjswdq [2008-10-30 09:24 PM]
非常感谢您的文章,但我对您的观点有一点不同的看法,您的观点是建设单位指定分包,由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签订合同,出了问题应该由施工单位负责,这一点从合同角度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有一点是承担责任的前提,施工单位没有从建设单位那里得到承担责任的相应报酬,指定分包仅仅给总包单位配合费用,施工单位没有获得相应的报酬和效益,他如何来承担管理风险,如果施工单位获得相应的管理费用和效益才可能具备承担风险的能力,施工单位没有获得相应的报酬还要承担相应的风险,这与合同法的“公平”原则相违背!!!!不管怎麽样,法律也是以事实为依据!!!!白干还要承担责任的事情谁会去干!企业承担责任也要以效益为中心,企业不是福利机构,最大可能的获得效益这才是企业的目的,当然要遵守法律!
举个简单的实际例子,我施工过一个项目,甲方指定分包地下室防水工程,工程总造价约300万元,由我们和分包范围签订合同,提取2%(6万元)的配合费,工程竣工后出现多出漏水,我们找分包单位去维修,分包单位根本不理(本身是建设单位指定的分包商,牛的很呀),后来建设单位自行进行维修,由于配套已经完成,需要重新挖开,最后共花了16万元,后来建设单位要从我们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你说合理不合理,我们才得了6万元的配合费,这不是利润所得,最后还要赔上16万。
您可能会问当时验收的时候为什么不包好关,如果这样说的话,我施工单位在验收表格上签字,分包单位i、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也都签了字,那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由施工单位来承担呢?
或许你会说可以起诉防水公司,那有什么用,怕的是赔上功夫,赢了钱也都喂狗了!
我认为应该从源头上堵住,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可以,但不能指定那一家,而是指定资质达到什么条件的,比如防水二级以上等等,不能指定那个单位,本身建设单位要的是一个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会想办法去控制的,毕竟是专业,有丰富的施工经验,就是出了问题承担责任也理所当然,建设单位为什么还要画蛇添足呢?
您说呢?
小程 [2008-10-19 01:10 PM]
总结的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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